投资者教育——案例(五)借助众多合伙通道搞资金池和利益输送
来源:中国证监会《“公平在身边”投资者保护系列丛书——私募基金投资者手册》 发布时间:2022-03-26

一、案情简介

      Y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Y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北京的基金管理公司,2014年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备案了1只产品,但其实际投资运作了27个产品。其处于存续期的产品规模大,涉及投资者众多,产品兑付压力大,个别产品已出现兑付风险。

      经查,Y公司发行M1,M2∙∙∙∙∙∙Mn等多只私募产品,设立了 Aχ,A2   An等多个有限合伙企业。合同约定,M1由A1作为资金募集及运作主体,但实际由A2代理。合同约定M2投向信托产品劣后级,但实际投资中为规避监管,将资金汇入某个人账户并以其名义投资于信托产品。合伙企业之 间与管理人账户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M3产品成立后,资金转入合同未约定的其他单位账户。

      Y公司的主要销售合作方是B公司,B公司负责资金募集。B公司又与Y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由B公司进行项目投资,所得收益在B公司与Y公司之间分配。经查询工商信息,B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与Y公司在法律上并无关联关系,但其关联公司的股东等个人却以合伙人的身份多次参与Y公司的基金运作。

      Y公司将部分基金财产与公司固有财产及他人财产混同、涉嫌挪用基金财产等行为,严重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侵占、挪用基金资产”的相关规定。对此,北京证监局对Y公司进行了处理。


二、案例分析

      该案是利用多种形式搞“资金池”的典型案例,一旦资金链断裂,则最终将会演变成“庞氏骗局”。

      1.规避监管,搞“资金池”。Y公司为募集充足的资金,通过多种形式搞“资金 池”。一是通过发行多期产品,产品均投向同一项目,为满足不同运作阶段的资金需求,常常需要“借新还旧”。二是通过超额 募集资金,将部分资金投资于约定项目,其余资金用于偿还到期产品的约定收益。三是公司将募集资金投入亏损项目,弥补损失。

      2.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复杂的关联方进行利益分配。Y公司的主要销售合作方 是B公司,B公司负责资金募集。B公司又与Y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由B公司进行项目投资,所得收益在B公司与Y 公司之间分配。经查询工商信息,B公司 与其关联公司和Y公司在法律上并无关联关系,其关联公司的股东等个人却以合伙人的身份多次参与Y公司的基金运作,其中的关联关系千丝万缕、难以辨别。

      3.私募机构利用登记备案的合法外衣迷惑投资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管理人须在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其产品须备案。但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公示其信息不构成对资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 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Y 公司虽已登记为私募管理人,并备案了1 只基金,但投资人在购买公司产品时,仍需审慎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案例启示

      此案例对投资者认购私募基金产品有以下启示作用:

      1.投资者需警惕借助有限合伙搞“资金池”。行业中有些私募机构为规避监管, 募集更多资金,设立多个有限合伙企业, 同时发行多期产品,实际投向同一项目,这种典型的“资金池”形式没有风险隔离, 极易出现募新还旧和资金挪用的风险。投资者在购买私募产品之前,应通过询问销售人员、阅读合同、了解公司过往产品信息等方式对产品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判断,避免因购买“资金池”类产品带来的额外风险。

      2.投资者需对自身情况进行判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 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要求,除单只私募基金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外,同时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 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少于50万元。投资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判断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私募基金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因此在认购私募基金时,还应对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如果不能承受投资风险,应审慎购买。

      3.投资者需警惕高收益陷阱。许多机构以高收益为噱头吸引投资者,甚至打着私募基金的名义诈骗、非法集资。因此投资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勿因高收益的吸引而放松警惕、盲目投资。


(北京证监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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